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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执行异议/钱贵

时间:2024-07-09 14:3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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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执行异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换句话说,如果执行的标的侵害了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对执行异议的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根据该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为其必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2、一般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这里所指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3、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一审法院负责,且法院作出的一些文书出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出现生效文书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非同一法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该执行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别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虽未明确规定在执行工作中对重大事项办理实行合议制,而从其本意来讲是由执行人员按合议规则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只是对决定生效的条件做出了报经院长批准的限制,但并不能据此否定执行工作合议制的合法性。其次,执行实践中发现,执行合议制对于有效制约执行工作中的随意性,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现已被广泛采用。再次,案外人异议涉及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直接决定着执行能否继续进行,实属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规定由三名执行员讨论,是公正执法的需要。因此,合议制度作为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对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未经审查便予以驳回,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执行异议是否书面提起,口头提起的是否记录在案;执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起;异议是否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对符合执行异议提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2、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执行异议有执行员审查。因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执行员在审查时要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认真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主动调查取证。对执行异议的证据应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质证,必要时可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由双方举证、质证。
    3、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报执行局长批准。
    4、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在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可以对有异议的执行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但不得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正在实施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也应停止,以免给案外人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执行实务中,执行员审查执行异议的方式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认真审查后,一般作出的几种处理情况如下:
    1、予以驳回。案外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对此解释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用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案外人的异议不能用通知,通知本身并不是解决某种问题的形式,而是问题解决之后告知当事人的形式。由于执行人员直接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权力重大,必须慎重运用,绝不能滥用权力,否则极易侵害案外人利益。对此,应按执行中重大事项对待,应当通过3人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必要时还应报院长批准。凡是直接裁定驳回异议的,均应报院长批准。对下级法院的处理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出上诉,但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途径寻求救济。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3、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断续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定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定有效的担保的,可以断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4、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6号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背景

  我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收取费用时可能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我会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

  问题

  上市公司在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一报酬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方面不得采取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做法,例如以或有收费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方式招揽业务,获取客户股票及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利益,采用内部承包分成等做法。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

  (二)上市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费用,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核或审阅而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外,上市公司因资产评估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等情况下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

  (三)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中包括应付未付款项的也应同时列明。

  (四)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以表格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在上述期间内曾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分别披露。

  (五)如果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聘任了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披露支付给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六)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确认。

  (七)为上市公司担任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其他收费服务(如咨询服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后,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其他服务收费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意见。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汽油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3fc01.zip 

  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40002.zip 

  附件3:变更信息.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40403.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