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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克先

时间:2024-06-17 13: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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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胶囊”事件
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胶囊里的秘密》
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是全国有名的胶囊之乡,有几十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年产胶囊一千亿粒左右,约占全国药用胶囊产量的三分之一。
在前后长达8个月的调查中,记者发现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和江西弋阳龟峰明胶公司两家明胶生产企业,用“蓝矾皮”生产的明胶,通过隐秘的销售链条,流入儒岙镇部分胶囊厂,生产加工药用胶囊。
“蓝矾皮”是工业皮革废料,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鞣制时使用了含铬的鞣制剂,导致铬残留,使用这种“蓝矾皮”加工的工业明胶,重金属铬的含量一般都会超标。2010版《中国药典》明确规定,药用胶囊以及使用的明胶原料,重金属铬的含量均不得超过2mg/kg。
记者在华星、卓康两家胶囊厂,分别对“蓝矾皮”加工的工业明胶和药用胶囊成品进行取样,送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经过检测,这两家厂的白袋子明胶的铬含量分别为62.43mg/kg和103.64 mg / kg,按照国家标准中铬含量不得超过2mg/kg的规定,这两种明胶重金属铬含量分别超标30多倍和50多倍。两家厂的药用胶囊样品中铬含量分别为42.19mg/kg和93.34 mg / kg,分别超标20多倍和40多倍。
随后,记者分别对青海格拉丹东药业公司和吉林长春海外制药集团公司两家制药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两家药厂的确都在使用浙江华星胶丸厂生产的药用胶囊。
最后,根据调查中掌握的线索,记者分别在北京、江西、吉林、青海等地,对药店销售的一些制药厂生产的胶囊药品进行买样送检。检测项目主要针对药品所用胶囊的重金属铬含量,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反复多次检测确认,9家药厂生产的13个批次的药品,所用胶囊的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2mg/kg的限量值,其中超标最多的达90多倍。
二、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行为,涉嫌什么罪?
截止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已对2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9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责任人,是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涉案金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果认定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责任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提是药用胶囊属于食品。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对照法律规定,药用胶囊并非食品。从各地报道看,事实上人们也没有把药用胶囊用来直接食用。所以说药用胶囊不是食品是应该没有异疑的。药用胶囊也非药品,比较正确的说法是药品辅料,主要是供给药厂用于生产各种胶囊类药品。从而说明,生产、销售铬超标药用胶囊的责任人,并非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当然,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的责任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不是说不构成犯罪。
与此有关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生产、销售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20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药用胶囊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会议指出本次媒体曝光的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是非法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及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劣药案。
以上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本人倾向于生产、销售铬超标胶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QQ:294646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及《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关于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以下简称“会考制度”)是对普通高中课程、教材和考试制度进行的两项改革。这两项改革在部分省、市实施后已初见成效。实践证明,对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坚决、稳妥地在全国逐步推进这两项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在普通高中同时实施《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德育,纠正文理偏科和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学生在全面打好基础的前提下,发展兴趣和特长,增强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能力;进一步调动每一所高中的办学积极性,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为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两项改革之前,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和领会《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引导干部和教师不断地转变教育观念和办学指导思想,把高中教育从应试教育转变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教育,从只面向重点学校和升学有望的学生转变为面向全体学生。要切实改变以高考升学率作为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唯一标准的观念,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违背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
同时,各地都要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大力宣传普通高中的两项改革措施,以得到社会、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施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高中改革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这两项改革工作,组织教育行政和教学研究等处室以及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教委提出的关于两项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所需的师资、选修课教材、专用教室和设备等问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两项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和学校进行实验和研究,要把改革实践与科学研究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教研部门的领导,重视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研部门在两项改革中的作用。各级教研部门和教研员要自觉贯彻执行《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为高中两项改革作出新贡献。
三、加强教学管理和督导评估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和教学研究等处、室要互相配合,共同承担教学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工作。当前教学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指导学校严格执行《调整意见》的各项规定,根据修订后的教学大纲和《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意见》,开设好必修课和选修课;指导、帮助学校开展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高中三年级的教学管理进行研究,以便对不同条件的学校进行分类指导。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学校执行《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的情况,对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提前按照高考科目组分班教学,增加考试次数,和对会考成绩不作分析,只简单地进行排队、评比等错误做法,要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纠正,错误严重者要通报批评。
2.各级督导部门要将《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督导内容,列入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的指标体系,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督导。对违反两项改革精神的做法,督导机构和督学有权要求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限期改正。
四、认真做好与改革配套的各项工作
做好与改革配套的各项工作是贯彻落实《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的重要措施。当前要进一步抓紧高等院校招生制度改革的试验;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劳动、人事部门配合制定关于在招工招干时承认会考成绩,和对高三选修技术与职业课的学生要根据考核成绩择优录用的有关政策;要进一步充实和改善普通高中的办学条件,加强校内外教育设施和劳动基地的建设。
五、关于对《调整意见》的几点补充意见
1.从1991年秋季开始将思想政治课由每周2课时改为3课时,其中1课时用于时事政策教育。
2.从199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在高中一年级开设世界史,高中二年级开设中国近代、现代史,每周2课时,教学大纲和教材将重新修订。
3.从199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人口教育均为必修内容,总授课时数8课时~12课时。授课时间占用高一上学期的地理课和时事政策教育部分课时。
4.社会实践活动中的部分内容(主要为社会生产劳动)可以在劳动技术课的时间内进行,平均每学年不超过1周时间。
5.每门必修课每学期只举行一次考试(包括会考在内)。除会考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统考,教研部门不得组织统一“练习”,亦不得组织高考模拟测试。
六、关于对会考制度的几点补充意见
1.将会考成绩的记分办法暂统一如下:考试科目,原始得分用百分制,报告成绩用等级分,分四等,即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考查项目的成绩分两等,即合格、不合格。补考成绩一律记为合格、不合格。
2.高中一年级起始的外语课,在高中三个年级均为必修课,每周6课时。毕业会考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考生,凡通过普通高中9门课程的会考,并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等第后,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
各地高等师范院校招收保送生时,可将高中毕业会考成绩作为毕业生获取保送资格的一项依据。
会考补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要严肃补考考场纪律,建立严格的补考阅卷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力争“八五”期间在全国全面实施这两项改革。

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意见
选修课是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志向进行选择学习的一种课程。在《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中适当加强了选修课,它与必修课和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组成普通高中课程结构的有机整体,共同承担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的任务。
长期以来,选修课是普通高中课程结构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选修课的设置和管理都缺乏经验。因此,加强选修课的建设,使选修课的设置逐步规范、完善是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为了更好地执行《调整意见》,使各地各校开设选修课有所遵循,在我国普通高中选修课的指导纲要尚未制定之前,先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开设选修课的目的
在学生学好必修课的基础上,开设选修课的目的是:
1.更好地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发挥学生潜在的能力,培养学生自觉钻研、积极进取的精神。
2.更好地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为学生高中毕业后升学或就业进一步打好基础。
二、开设选修课的原则
1.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他们形成无产阶级世界观和人生观。
2.要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特长,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
3.要有适应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的课程,也要有适应部分学生进入高一级各类学校需要的课程。
4.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国情、省地情况和学校情况,确定选修课的科目。
三、选修课的内容和开设方式
总结几年来一些学校开设选修课的经验,根据选修课开设的原则,按照《调整意见》的安排,目前在普通高中可以有两种形式的选修课。
1.高中一、二年级开设的选修课(亦即《调整意见》中单课性选修课),从当前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可以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1)与必修课相关的选修课。这类选修课的内容是相对应的必修课内容的拓宽和加深,但不能是高中三年级选修课的下放。这类选修课适合于对必修课学有余力的学生。
(2)与必修课不直接相关的知识类选修课。这类选修课的内容可以是介绍新的科学理论,扩大学生的眼界,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丰富学生的知识;也可以是适应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的需要,培养学生文化艺术修养,陶冶情操等。
(3)技术类选修课。这类选修课根据学生的爱好和社会的需要而开设,是综合技术性的基础课程,其中有的带有初步职业培训的特点。
对上述三种选修课,各地、各校要统筹安排,不能只开设其中的一种。
2.高中三年级开设的选修课,主要分成两种类型:
(1)分科性选修课,包括文科类(历史、地理)、理科类(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类(英、俄、日语)、艺术类和体育类(这类选修课亦即《调整意见》中的分科性选修课)。这类选修课均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除艺术类、体育类),国家教委已委托人民教育出版社依据大纲编写了教材,供准备升学的学生选用。
(2)技术与职业类选修课。通过开设这类选修课,对学生进行职业预备教育,为学生作好就业的技能、知识和心理准备。
此外,高中三年级还可继续开设发展学生兴趣、特长的选修课,供学生自由选择。
每门选修课开设时间应从实际出发,可长可短,可以是一学年、一学期,也可以是若干学时。
当前普通高中的选修课,对学生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要求。一种选修课对某部分学生是必须选择学习的,称为“指定选修课”(即必选课)。例如高中三年级为分流而开设的各类选修课。它对某些学生来说具有必修课的性质。另一种选修课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决定选择与否,可称为“任意选修课”(即任选课)。
四、选修课的师资、教材和设备、场所
建立一支选修课的教师队伍,编写供选修课使用的教材并解决选修课所需的必要设备、教室和场所是上好选修课的必要条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规划,有计划地培养、培训和配备选修课的师资。可采取下列办法:
(1)采取鼓励政策支持现任教师担任选修课教学。
(2)通过各种途径聘请科研机构有关专业人员,大专院校、中专、中技、职高的教师,企事业单位和工厂技术人员担任选修课的兼职教师。
(3)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规划集中本地区各校能担任选修课的教师,组织巡回教师队伍,互通有无,相互支援。
(4)通过各地的教育学院和高等师范院校,以在职或脱产进修的方式培训选修课的教师。
2.普通高中选修课的教材建设,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进行。目前阶段可由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或学校三级组织编写。国家教委组织力量编写高中三年级分科性选修课大纲和教材,并编写与高中一、二年级部分必修学科相关的选修课教材,经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省教委(教育厅、局)和地方或学校分别组织力量,编写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选修课大纲和教材,分别在省、地方和学校范围内使用。经试用效果较好的地方性选修课教材,经各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在省内推荐使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向全国推荐。
各出版社出版的用作选修课的读物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普通高中开设的选修课试用教材,在本省范围内推荐使用。
3.选修课的设备和场地问题。
各校可从现有设备条件出发开设选修课,并逐步添置增设选修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同时争取有关专业单位(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科研机构等)的协作和社会的支持。
为了解决开设选修课所需要的教室,首先要立足于挖掘学校的潜力,充分发挥各种场、馆、室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率。例如可采取合理排课,一室多用等方法。今后,在新建、改建校舍时,应考虑开设选修课的需要,适当增加校舍面积。此外,还可采取校际联合和厂校挂钩等方式,解决教室和实习场地的困难。
五、选修课的管理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把开设选修课的工作做为各级教育行政领导部门和学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之一,加强督导评估,加强分类指导,对实施选修课成效显著的学校,要及时加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纠正存在的偏差。
为了保证选修课的落实和开课质量,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选修课教学的研究,改进教法,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学校要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要把选修课正式列入课表,要有专门的校领导负责选修课的科目设置、师资、教材、教室、设备等工作。
2.选修课的考核
(1)对“指定选修课”(即必选课)在课程结束时应进行考核。
(2)对“任意选修课”可进行考查,也可不进行考查,只作选修与否的记载。
(3)学生学习选修课的情况应记入学生档案,其成绩可作为高中毕业生升学和就业推荐的参考。选修课的成绩不影响学生的升留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所辖地区开设选修课的实施方案,并在师资、教材、设备等方面创造条件,积极推动选修课的开设工作。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5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财会[2004]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收取。

二、调整你会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三、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你会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五、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9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