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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曾广荣

时间:2024-07-25 16: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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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曾广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另一方面,在机动车被盗抢等情形下,一般都不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愿,与其后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有些情况尚值的研究,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机动车被盗抢,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盗抢人支付能力不足时应当怎样处理?盗抢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承担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等等。这些目前法律都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较细的日本。日本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判例主张对有过失的保有者(机动车所有人)认定“运行供用者责任”( 运行供用者意为“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人”),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客观容认说”,即主张在维持把运行利益、运行支配作为判断运行供用者性质标准的同时,认定保有者的过失行为(如不锁车门、不拔钥匙等)是一种“客观上容许和认可”盗窃驾驶发生的行为,应当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二是“管理责任说”,使运行供用者责任具有管理责任的意义,对在车辆管理上有过失的保有者,就与其过失有因果关系的事故,认定其运行供用者责任。
  笔者认为日本的做法有一定的道理,有利于机动车所有人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另外,机动车所有人一般已对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将保险公司划入其中,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也使风险得以分散。故笔者主张在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补充责任,因为最终责任的主体是真正的侵权人,即非法行为人。
  如何来评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以上三种情况区分对待:抢劫、抢夺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对机动车所有人的注意义务要求应当比盗窃时更少。而在被盗机动车肇事时,是否要将原机动车所有人列为赔偿责任主体,重要的是审查其是否对保管自己的机动车具有重大过失,如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故此,笔者主张:对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被盗具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更多论文请查阅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曾广荣)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之链接的各自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上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地产业导向目录;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七)城乡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

  (十)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在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实施情况;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六)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权交易、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七)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低保和再就业受益人名单;

  (八)就业岗位的供求情况;

  (九)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房地产市场情况、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二)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三)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四)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五)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十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目录内容实施网上公开。

  区县(市)政府(管理区)和市直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其他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三章 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务网上公开的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应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应予以解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事项已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导查询。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单位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政务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所公布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政务信息应定期更新,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更新情况按季度统计,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务邮箱、市民留言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信息化管理机构对网上公众意见进行定期收集,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 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
第八条 企业录用工人,必须填写《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花名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从农村招用工人,凡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必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局《农村招收工人录用通知书》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不迁转户、粮关系的,报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企业需要从异地城镇招收工人时,跨省的,经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劳动局审批;跨市(地)、县的,分别由所在的市(地)、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招工,必须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招工对象弄虚作假而被录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给予处罚;待业人员取消一年招工考试资格,待业职工取消其待业救济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地)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