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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

时间:2024-07-04 08:5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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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的议案》
贾冬
(211122 南京市江宁监狱)
由于工作和研究方向的关系,笔者对刑事法律甚为关注。今天,在人民网上看到一则《关于修改的议案》(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58835/58841/4153794.html),长久未有如此惊讶了。感到竟有此全国人大代表作此之言,真是不可思议.完全的违背基本的法学思想原则和逆反今日监狱体制改革的方向.感触之下,对其主要观点作一一反驳,并提出本人的粗陋见解.

说"司法部提出监狱和企业分开的改革举措,我们认为不妥,将监企分开没有法律依据".那又有哪个法律说监狱作为国家机关要办企业了?需知法无禁止即可行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啊.

说"劳动生产做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抓改造的监狱警察,抓生产劳动的监狱警察,都是为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服务的,怎能监企分开呢?"就知道此人根本不懂监狱体制改革的内涵,将劳动改造和监狱企业完全等同了.监企分开其实是把企业的纯粹的经营职能划出,只是把不必要由监狱和民警参与的内容剥离了,至于生产劳动的具体管理还是由民警操作,罪犯还是要进行劳动改造,宗旨原则都未变,有什么不能分开?

说"不但不能分开,反而当监企紧密结合。提出监企分开,势必造成监狱警察队伍思想波动,不利于稳定,不利于改造和生产,实践上也难以行得通的",此人似乎根本不在监狱工作和生活过,根本不知道长期以来监狱工作出现的弊端根源都在于财政保障不力,监狱办企业甚至实际上是搞生产赚钱已经成为了第一要务,已经直接冲击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任务,教育改造虚化之烈系统内人皆尽知,不能不说近年社会治安的恶化监狱无心致力改造也是原因之一.只要财政保障到位,企业利润奖惩机制划分相对合理,完全是更加有利于稳定和改造,改革以来出现的如山东里能集团不都是实践中的成功范例吗?

说"还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提法,表述好"。看来此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水平,监狱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公司企业?此人还把改造和生产放在平等的地位比较,没有一点现代监狱理念.需知,生产劳动也只是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工具和途径而已,怎么能成为监狱的本质职能呢?放眼全世界,也没有哪个国家要求把改造和生产相提并论的。

说应该把"《监狱法》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如此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构想无疑提高了监狱管理部门的级别和地位,总局当为独立于司法部的副部级政府机关了,似有利与监狱工作,其实在现实中只能说是空想.机构改革的原则就是精简,职能未见增加,监狱工作长期不被重视,各何况今日司法部的职能随着律师、公证管理的社会化与法律宣传、教育的多元化而趋于弱化,监狱工作已经成为其第一要务,再将其独立恐司法部就无法成为部,故升格为总局构想如无震动全国的监狱事件不会摆上最高领导层的桌面考虑,我料起码10年内绝不可能.

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狱分局,主管本地区的监狱工作".此意即为监狱工作如同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又不重视的现状下,靠中央一家保证支出更不可能,更何况监狱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组成部分,又随着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的开展,理应得到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的政法综治工作.我认为应按照安全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省监狱管理局和市政府的双重管理,以省管为主的方式.幻想中央垂直管理既不正确又不现实.此权力肯定要下放.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任何思考,都要根据现实状况实事求是的规划,更何况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堂堂议案呢。熟悉监狱现状并作实际调查应是提出议案的起码要求啊! 由此议案可知,任何改革都会有来自各方的阻隔和障碍。历史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曲折重重啊.监狱体制改革,希望能够进行到底。以上所感,纯为一家之言,欢迎有学之士共同探讨!

作者邮箱:jdfs001@163.com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08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8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条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法规、文件、指标及要求;

  (二)研究审定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规划、方案、目标及重要工作事项;

  (三)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相关情况,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研究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运行机制、监督管理、考核评比、总结表彰等工作;

  (五)研究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四条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是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规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法制办等十个单位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筹备、办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事项。

  第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和决定、决议落实机制以及会议材料整编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9年3月起贯彻实行。

  

  

  

河池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8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第五条 公共机构必须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季度或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八条 严格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未开展能源消费计量及上报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起贯彻执行。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及时处理超编制、超标准车辆。

  第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严禁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超期使用。

  第三条 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杜绝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车辆违规使用。

  第四条 实行定点维护维修及申报、一车一卡等制度,建立单车台帐,规范费用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

  第五条 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完善公务车辆调度制度、公务车辆公务外入库登记制度,促进公务车辆合理安排使用,禁止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公务车辆轮流每周停开一天的制度。

  

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制度

  

  第七条 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

  第八条 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

  第九条 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时监控电机系统用电状况。

  第十条 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不断提高电机系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电机系统日常管理,确保电机系统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空调节电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及时淘汰高能耗等超标空调。

  第十四条 推进现有空调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倡导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照明节电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八条 科学规划机关大院公共区域照明系统,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第十九条 加强办公区域照明用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杜绝浪费行为。

  

建筑节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新建建筑节能达标。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解、生物解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切实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

  第二十三条 完善办公建筑用电设施分户、分项计量制度,建立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能耗审计工作。

  

办公节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办公设施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制定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节能监督、考评,切实加强办公节能管理。

  

供用水系统节水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实行供用水系统分户、分项计量制度,真实记录能源消费状况,建立统计台帐。

  第二十八条 推广使用节能水阀、滴灌等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加强供水用系统日常管理,杜绝滴、冒、跑、漏等浪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办法,依法依规处理一切能源浪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起贯彻执行。